| 创业板:信息透明监管严厉可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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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业财经 文章来源:深圳创业板 更新时间:2008-4-25 8:22:05  |
创业板资讯: 迟到了10年的创业板千呼万唤即将推出,这成了今年中国金融界最热门的焦点话题。创业板的推出必将影响到股市、风投行业、企业,以及中国经济的各个方面。《赢周刊》自本期开始,将陆续推出各界人士包括律师、风投界、证券界人士、经济学者等关于创业板的各方面话题探讨。 作为这个系列的第一篇,我们请来中世律所联盟(SGLA)的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三位著名律师为我们解答企业上创业板如何化解法律风险等问题。——编者 关注创业板系列一: 创业板:信息透明监管严厉可避险 □赢周刊记者 庞华玮 风险也是一种教育 赢周刊: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主要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答:创业板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于其定位——成长型创业企业,相应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纵股价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诚信风险。 赢周刊:中小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何建立一套系统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使企业能够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 答:中小企业在上创业板之前,首先是借助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的力量,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是要制定规范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决策等各项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三是根据有关治理准则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并真正发挥其作用; 最后要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的培训、教育和引导。 赢周刊: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注意哪些法律制度问题? 答:对于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来说,有关信息披露应该更充分透明,尤其是关联交易、独立性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该意识到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管的监管更严格了,所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很重要。 纳斯达克是标杆 赢周刊:除了美国纳斯达克以外,很多海外的创业板都不成功,比如说香港创业板GEM,中国创业板与海外创业板法律实操上与是否相同?您认为中国的创业板会不会成功? 答: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奇迹首先应归功于美国经济增长的奇迹。从它的制度层面来说,主要有三个特色: 首先是做市商制度。 其次是严厉的监管制度,突出体现为2002年《萨班斯法案》。纳斯达克总裁在1999年曾表示:“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都在寻求对股票市场的信任。100多年前我们的市场是为内线人物的利益而操作的,很少有入愿意把存款拿到一个不公正的市场上冒险。今天千百万美国人都知道:联邦、州和证券业的监管机构在保护他们,所以他们肯投资。” 最后是退出机制。退出机制是对上市公司最有效的约束也是净化纳斯达克市场的最佳手段。事实上,纳斯达克每年都有数以百计的上市公司遭到摘牌。 而香港的创业板目前看来基本上是失败的,它的交投很不活跃,今年以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也是凤毛麟角,香港创业板目前正面临改革。 看看我们的创业板,有志者近万家企业,所以说,我们的创业板资源是非常丰富的,这是最重要保障。另外,我们已完成了股市的全流通改革,市场繁荣,这也是创业板成功的重要保障。 避免欺诈上市 赢周刊:4年前中小板开启上市之门,然而最早一批上市公司自上市伊始,便问题不断。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怎样才能避免同样的问题发生?解决这个风险的关键是什么? 答:中小板第一个被爆出丑闻的是江苏琼花欺诈上市问题。江苏琼花(002002)是中小板第二家上市公司。可是上市不到20天,江苏琼花就发布公告,称公司在德隆旗下两家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并没有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当时是德隆系岌岌可危之际,委托理财资金拿不回来的比比皆是。按理说,这样的账目问题在上市之前就能被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获悉,但是问题到上市后才暴露出来。这个案例深刻反映了一个问题: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会被集体掩盖,因为如果公司不上市,保荐人、会计师、律师、上市公司组成的产业链条全部受损。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比较而言,中小企业板都是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而创业板定位于成长型创业企业,刚刚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方面比较有特色。定位不同决定了投资创业板的风险更高。 事实上,任何国家的股市都无法完全避免欺诈上市的问题。只要我们的法律系统能减少诚信问题产生的条件,并对发生诚信问题的上市公司和高管严加处理,诚信问题就不会危及股市的整体发展。 反财务欺诈最关键的措施是制定严格的监管法律、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这一点,美国萨班斯法案可供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号称美国历史上最严厉的会计和公司内控法,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其出台源于2002年发生的“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欺诈丑闻案。美国萨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特别委员会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求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个人对财务报告可靠性承担责任,其中404条款明确规定了管理层应承担设立和维持应有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职责,被认为是《萨班斯法案》所有条款中最严厉、最昂贵的条款。另外,为提高上市公司及高管违规成本,还要不断完善证券欺诈索赔诉讼制度,为公众投资者维权提供便捷的途径。 中介机构是关键 赢周刊:拟上市创业板的公司多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家族式管理与上市公司应规范运作的冲突。比如创维集团老板黄宏生因挪用4800万元被起诉,对待这样的企业运营风险,能提前做些什么工作? 答:对于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完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都负有责任。一旦上市公司出现治理丑闻,中介机构不仅可能面临处罚,也会遭受信誉危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介机构在整个重组、改制、辅导期间都可以提出改善建议,并可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意识到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重要性,向其告知违规的风险和成本。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荐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因此,公众对创业板上市企业风险的判断将主要依赖于保荐机构的判断能力。为了保障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质量,监管部门应当设计一套完善的创业板保荐规则和工作指引,并明确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惩罚机制。 避免股价操纵 赢周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利润操纵等问题是被指责较多的问题,这些亦是创业板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您认为解决风险的根本之道是什么? 答:创业板风险防范的根本之道在于为创业板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更加严厉的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赢周刊:股价操纵也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法律风险问题。创业板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旦利用信息优势、流通盘小的特点进行股价操纵该怎么办? 答: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市值较低,股价易被操纵从而可能大幅波动。要解决这个问题,唯有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另外,还可效仿美国的做法,规定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对于在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时所买进或卖出证券的相对方具有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证监会可以将罚款中的一部分奖励给内幕交易的举报人,从而调动知情人检举内幕交易的积极性。这种做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这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值得我国借鉴。 赢周刊:如果投资者把投资的重点转到对创业板公司股价的炒作上,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如何解决这样的波动? 答:目前中小企业板的波动确实很大,有的股票上市当天暴涨300%~400%,之后就暴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更小,股价更容易被操纵,所以波幅会更大、对投资者风险也更大。对于创业板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监管层可酌情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在创业板开设初期,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比如可以规定“20万元以上的资金方可入市”;另外,初期采取批量上市的方法提高股票供给,防止市场爆炒;此外,加强对创业板股票的交易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打击力度;最后,还可以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频度,实行网站实时披露。 总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严厉的监管制度,是创业板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石。 会客厅嘉宾: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证券专业律师 陈长洁 深圳华商合伙人、证券专业律师 何贤波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证券专业律师 朱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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